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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号时间月日12时30分地点××市××路××路口××市××有限公司司机王××驾驶“桑塔纳”小客车,在××路由西...
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况:1、逃跑不能明确事故的事实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3、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情况下4、汽车横穿道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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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有: 1、因果责任原则。因果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的严重程度。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一)追尾前车的。(二)倒车尾撞后车的。(三)溜车的。(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五)逆向行驶的。(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十)不按规定超车的。(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二、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一)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二)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三)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四)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五)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六)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七)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八)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九)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十)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十一)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十二)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十三)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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