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的,由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机构负责;(三)单位附属的,由单位负责;(四)其它类型的,由产权人负责。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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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1)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 (6)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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