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职: 1.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未支付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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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同意的,属于非法限制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权。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并做好交接,试用期后提前30日通知并交接就可以。只要不存在因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情形,都应该批准辞职。
辞职老板不同意的办法如下:员工辞职,单位不批准的,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申请单位依法予以批准;如果单位仍然拒绝批准的,只要员工是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离职的,或者员工是依法行使单方面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到期后就能成功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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