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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法解释(二)

2022-05-03 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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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3 回复

专业分析:

精通公司法相关、经济相关、知识产权。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维权,证券虚假陈诉,公司并购、拆分、重整、破产等业务。具有丰富的司法系统、经济系统人脉。成功办理多项上海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维权事务,多项证监会虚假陈诉小股民维权,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龙头股份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等涉外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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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司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内容有以下几点: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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