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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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住院的赔偿标准是如下: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除应根据治疗情况赔偿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等。
交通事故住院赔偿标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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