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部分重症疾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 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或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 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的"封顶线"时,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负 责理赔,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为:。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在一个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比例支付的费用最高为每人30万元。 另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规定 的重症疾病,在3万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医疗费(不含个人自付的起付标准数的医疗费和不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1000 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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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是因医疗所花费的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予以确定。时间截止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所实际花费的数额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者死亡前住院期间需要补助伙食的费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应该参照当地工作人员伙食补助的标准,所谓“当地国家机关”,指的是受害人当地,且应当依据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相关补助标准,不能任意扩大。在“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前提条件下,被害人因客观原因需要异地治疗而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及其随行人员实际发生的食宿费用的合理部分。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当事人可以不进行赔偿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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