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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合同时一定会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何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因此,实践中交房时确实是要交维修基金的。
交房时要交维修基金。业主应该在房屋交房之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把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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