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4日通知: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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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营运证新规定如下: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立相应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根据车辆数量、业务类型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技术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该要加强车辆维修、使用、安全、节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所需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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