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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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可以这样写子女的抚养权:1、双方可以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负担孩子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同时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数额进行约定;2、双方还可以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应当对轮流抚养孩子的时间进行约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该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事项达成协议,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有必要具体说明由谁抚养。根据抚养费的内容,建议写下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所需的时间。对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还应约定是否享有探视权、探望时间和探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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