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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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的子女抚养权可以这样写: 1、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孩子和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承担孩子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另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支付抚养费; 2、双方还可以约定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双方轮流和孩子共同生活,确定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
抚养协议书写明以下几点:1、孩子的抚养权问题;2、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3、探视权的规定;4、其他约定事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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