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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成立包括指定商品异议

2023-06-15 22: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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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5 回复

专业分析: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商标法实施条例》23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例如:异议人引证商标“阳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被异议商标阳光指定商标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则异议部分成立就是指在“服装”商品上成立,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准予被异议商标在“鞋、帽”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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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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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异议处理程序: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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