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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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应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该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所工作的年限总额,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进行支付。如果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六个月之上但是不够一年的,则按照一年进行计算。
合同期内公司解除合同应该进行经济赔偿。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如果比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该地区的上一个年度的职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的,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每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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