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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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原则上应认定是不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可以。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年幼子女的姓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就应沿用子女以前的姓氏,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更改子女姓氏的行为均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侵犯,除非一方死亡或其监护权因法定事由被法院宣告取消。同时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也势必影响父、母同子女的亲情关系。因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从法律理论和社会习俗的角度出发,应判决子女原姓氏不宜更改,擅自更改的一方应当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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