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理。客观情形是用人单位意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率先书写辞职报告,等同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率先提出辞职,这与客观情形不符,用人单位此种做法,极有可能是为了不承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拒绝,如果与用人单位交涉未果,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或申请劳动仲裁。2、对于劳动者主动率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依法方可以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赔偿,如果不符合,劳动者则无法得到赔偿。因此,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当是为了不承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8条、39条、46条、47条、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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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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