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人身损害发生后,受害人或是死亡案件中亲属基于精神严重痛苦产生的赔偿,是对赔偿权利人的一种金钱抚慰,无法用具体的数据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予以确定。 根据《精神解释》第10条,在计算人身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是由法官酌情确定的,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具体可根据如下内容进行判断: (一)交通致害人的事故责任程度; (二)致害人实施致害时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 (四)致害人因此是否存在获利情况; (五)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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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考虑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计算。
对受害人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计算应当参考以下要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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