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拘押后六个月左右能够宣判。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刑事案件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做出判决,一般需要半年左右,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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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后要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如下: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判决后立即释放;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交付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时,交付执行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一审自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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