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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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怀孕女职工主动离职且公司没有过错的,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公司需要支付与其实际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工资。但是如果是被公司违法辞退的,则公司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怀孕女职工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不是怀孕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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