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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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两种经济补偿,一种是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是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确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一般是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的。
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的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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