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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收取预售款的收取范围

2022-10-15 14: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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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5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所购买的房屋还未取得预售证,所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向您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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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未取得预售证先收定金是不合法的,根据目前的规定没有预售证的房子是不允许公开销售的,也不能误导或变相交定金。但是开发商为了促销,想出了很多办法,比如现在普遍采取的签订认定书,预交定金、认筹金等,实际上属于违规。所谓定金,开发商应该无条件退还,而且应付利息。如果不能如愿,可以向当地建委、消协等部门反映,如开发商不理,只有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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