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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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标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两个目的: 1、直接目的是非法拘禁或控制妇女、儿童; 2、行为人要有向第三人出卖的目的。然后是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行为,就是和目的一相对应的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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