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一)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二)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四)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七)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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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文件精神,凡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方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的范围。 (1)本人及配偶都是农业户口; (2)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过存活的子女,生育的子女同时存活的数量不超过2个,现存1个子女或者2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 申请人提出申请,村委会、镇乡人口和计生办调查核实,没有违返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报区人口和计生委批准,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双女户是指一胎生两个女儿或者两胎都只生一个女孩子的且间隔时间符合国家政策,以后保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补贴标准如下:双女户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均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申请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面扶助对象花名册,讲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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