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本案的C和D之间的转包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协议的无效并不代表E承揽工程的行为不需要支付相应的款项。 其次,E若要追回工程款的,则需要想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A与C之间签订的绿化承包工程合同;2、C与D之间的转包协议;3、证明D与E之间存在转包行为的证据,例如D支付给E的转账凭证和录音(若模糊,应当重新制作);4、A工程所在地的绿化工程均由E完成。以上的证据必须是同时具有的情况下,才能保证E索要工程款的可能性,但是并非案件会胜诉。 最后,本案中涉及多个违法转包的行为,而且工程已经涉及违约行为,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较难处理,诉讼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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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合同的区别在于标的、合同主体、签订方式不同。承揽合同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建设合同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就合同主体而言,法律对前者的签订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但对建设合同的签订双方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如要求发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具有施工资格且具备相应资质。并且建设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多通过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而承揽合同则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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