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物品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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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时,首先要考虑寄快递方的损失,并按照谁揽收谁赔偿的原则,尽快赔偿。 快递公司应在第一时间赔偿给寄件方,不需要等保险公司的赔偿到位; 之后,如果是快递公司委托第三方承运,则快递公司再与物流公司根据着火原因协商最终由谁赔偿。 如果卖家(寄件人、托运人)隐瞒货物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的事实, 而造成火灾,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均可要求卖家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快递公司在交予物流公司过程中,保管不当,造成货物毁损引发火灾,应由快递公司赔偿。 此外,如果运输的货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自燃,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卖家、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其他受损货品的所有者均可要求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自生产商处购进商品的卖家,还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快递放到代收点丢了责任应当是快递公司的。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代收点追偿。但若代收点是无偿代收,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需要赔偿快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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