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运用于下列合同: (1)租赁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赁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颁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押金担保持明确的否定态度,但全国人大通过并于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其第四节“房屋租赁”中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层次原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即应当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使用押金担保。因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这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推论。 (2)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所谓的风险抵押金,这里的风险抵押金其实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时,店方总是要求旅客交付相当于或大于其预定期间房价的押金。 (4)住院医疗合同,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总被要求向院方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5)劳动合同,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在与受雇人签定劳动合同时,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不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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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8、因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能审结的案件。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 10、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已被逮捕的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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