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此处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针对“无故”作了排除性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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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故拖欠工资的后果主要为需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1、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按时支付全额劳动报酬的时候,劳动者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2、会由劳动部门下令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如果过了期限不支付的话,则会下令用人单位按照应该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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