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不服第一判决上诉后三个月内开庭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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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提起上诉。因此,对于二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可再提起上诉,如果认为有错误,可在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提起抗诉。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时间为收到判决书后的15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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