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取得的劳务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的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一)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按照《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42号)规定执行,即按照收入全额预扣3%的个人所得税。(二)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再扣减800元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三)对收入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每次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余额超过4000元的,扣减20%的费用,该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请在本站首页“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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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务费按以下计算方法扣个人所得税: 1、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抵扣800元费用,再乘20%税率; 2、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抵扣收入额的20%,再乘20%税率; 3、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免征额是 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 5000,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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