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有两个特点:其一,投保人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其二,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这两个特点也是构成重复保险的必要前提,不同时具备这两个前提条件,就不是重复保险。如果是一个保险人订立了数个保险合同,或者是若干个保险人共同订立一个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如果是就一个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或者约定了不同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重复保险。
针对重复保险分别如何投保呢,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只赔付第一份购买的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规定,投保的两份交强险即便都是有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家保险公司都需要按交强险最高限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首先,基于对交强险所承保的保险价值的分析,交强险并不是无限度的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是以其最高限额为限。其次,虽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交强险重复投保行为就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规定,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明显超过其保险价值。
比例责任制:即保险公司按照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每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损失保险金额比例。责任限额制:与上一点类似,只不过此处的比例为每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公司总限额的比例。顺序责任制: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先赔偿,并以先后顺序负责超出金额。以上便是有关于重复投保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重复投保的赔偿金额是有限额的,限额以保险价值或者实际损失价值为准。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