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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政府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执行: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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