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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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并没有提出行政处罚标准。之前在上海、山东、深圳等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对安全儿童安全座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深圳对违反规定有明确的处罚条例,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非营运载客汽车,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违者可罚款300元。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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