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在修理、更换和退货上的责任,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的如下规定,即: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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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并没有提出行政处罚标准。之前在上海、山东、深圳等地方性法规中,已经对安全儿童安全座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深圳对违反规定有明确的处罚条例,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非营运载客汽车,应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违者可罚款300元。
按照规定,汽车拆除座位是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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