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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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有: 1.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2.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 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丧失继承权。
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有: 1.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 2.只要遗产没有处理完毕,继承人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放弃继承; 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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