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以劳动合同为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合同的条件,不属于违约。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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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不一定属于违约行为,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况,如果没有可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擅自不履行合同的,可能会构成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在合同到期前发生;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提前终止合同一般算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另一方接受的,则不算违约,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对方不接受的或者损害了对方利益的,算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最好经协商一致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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