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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未经过建设工程质量部门验收但已交付使用工程款怎么处理

2022-11-03 18: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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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只要经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竣工验收程序并将验收报告备了案,就可交付使用。未经过消防、规划部门验收就使用,是一个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切实履行,甲公司悄悄搬出门面,并没有明确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不论甲公司用不用门面,乙公司均有权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就算乙公司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乙公司只有告知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才能收回门面,乙公司未先解除合同而擅自拆除甲公司的装修并收回门面,乙公司已构成违约,甲公司可以就乙公司的违约行为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要告知乙公司自己决定解除合同并有证据)并可以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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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工程的修复费用;如果经修复后工程仍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承包人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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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是。正常的程序是工程必须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假如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是违法的,这时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应按视为验收合格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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