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4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级伤残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4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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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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