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给予优惠扶持和特殊保护,创新就业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工作等行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就业规划,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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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1、税收优惠,例如残疾人提供的劳动,免收营业税等;2、减免优惠,例如残疾人开店等,减免登记费等;3、企业等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等。
残疾人就业政策,具体如下: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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