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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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物品损坏由谁负责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租赁的物品损坏由一般由出租人负责,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承租人未按约定正确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维修。出租人未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坏了一般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当事人约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由承租人担责,则按其约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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