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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驰名商标并不需要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也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而不需要对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著名商标申报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3、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或宣传画册;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其中税收必须经有关税务部门确认,同行业排名情况证明应由省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出具);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和境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 7、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8、申请认定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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