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离婚房屋贷款怎么办呢?一、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已经进行产权登记,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 银行和债务人之间是建立在对资信状况特殊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而改变债务人,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哪一方的名下,按揭贷款是由哪一方办理的,房屋就属于哪一方的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债务仍为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下,对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性质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如果要把房屋判给非产权登记方,则涉及到债务是否转移的问题及是否需要征得银行认可的问题。 实际上,不能以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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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贷款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婚前一方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后,尚未还清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且对另一方偿还的贷款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在结婚登记之后的贷款,离婚时未偿还的贷款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夫妻离婚贷款房屋可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并签订新的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夫妻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妻子的权益,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作出裁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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