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单独的一份录音带往往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只有向法院提供其它辅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使录音证据与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才会采信。一般说来,法庭会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收集过程,录制的内容、目的以及录音内容有无删节等因素。如果你的录音内容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同时能提出其它证据与录音带相互印证,例如电信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那么法院是有可能采信的。其次,没有说明日期,可根据录音文件属性记载时间确定时间,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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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薮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能采用窃听,偷听别人隐私,侵犯别人隐私权。录音的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的,任何人不得进行剪辑,录音时对方的言论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别人的胁迫和威胁。录音音质需要清晰,录音内容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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