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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1910元,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为1730元。济南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19.1元,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为17.3元。高新区、南部山区等功能区按相应行政区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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