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标准: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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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人身损害,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面部瘢痕在六厘米以上或十厘米以上;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十厘米以上;一侧神经不完全麻痹;一侧眉毛瘢痕完全性缺失;鼻尖缺损,最长在一厘米以上;嘴唇部分缺损并且显露两个牙齿的宽度;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般根据人身损害,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面部瘢痕在六厘米以上或十厘米以上;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十厘米以上;一侧神经不完全麻痹;一侧眉毛瘢痕完全性缺失;鼻尖缺损,最长在一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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