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一级标准: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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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人身损害,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面部瘢痕在六厘米以上或十厘米以上;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十厘米以上;一侧神经不完全麻痹;一侧眉毛瘢痕完全性缺失;鼻尖缺损,最长在一厘米以上。
一般根据人身损害,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面部瘢痕在六厘米以上或十厘米以上;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十厘米以上;一侧神经不完全麻痹;一侧眉毛瘢痕完全性缺失;鼻尖缺损,最长在一厘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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