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薪酬”是指劳作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作责任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出的最低劳作报酬。最低薪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薪酬报酬,以货币方式付出的住宅和用人单位付出的膳食补助,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作条件下的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酬”是指劳作合同规则的劳作者自己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薪酬。鉴于当时劳作合同准则尚处于推动过程中,按上述规则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当地或职业劳作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作部《关于〈薪酬付出暂行规则〉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则》(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则的总的准则的基础上,拟定过渡方法。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好的劳作者在未完成劳作定额或承揽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薪酬标准付出劳作者薪酬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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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最低签订的时间没有具体的限制。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来确定,可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间期限是可以自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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