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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具体案例

2023-07-19 18: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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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19 回复

专业分析: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调了一个组织行为,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为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直接实施策划方案的具体行为。同时兼具招募、雇佣等行为,但是一般没有人数上的限制,即组织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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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如果组织他人卖淫的有三个人以上的,那么就应该认定为相关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至于卖淫的场所、组织的人数还有规模等都不影响卖淫罪的认定。卖淫人数达到是人以上、或者卖淫中有未成年等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具体情况来依法判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案例如: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毛某某先后招募谢某、杜某、周某、徐某某、邓某等卖淫人员,并对卖淫人员进行统一面试、编号。后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分工合作,通过招揽嫖客信息、安排卖淫场所、指定嫖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组织上述卖淫人员在杭州市下城区某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设立微信号用于联系、安排卖淫活动及嫖资结算等。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组织卖淫至少210次。通过上述组织卖淫活动,被告人毛某某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陈某、桂某某、谢某某、张某、李某某、姜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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