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毫无理由不退投标保证金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果开标后,投标人未中标的,应该及时退还招标保证金,如果不退还的,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起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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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或中标后不提供履约担保的,只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一种发生时,招标人才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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