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在一家股票软件公司任职,接收朋友委托代理为其管理股票,那么你们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股票投资本身就存在风险,任何人也不可能做出盈利承诺。其次,您朋友因为股票亏损要求您赔偿实际是没有任何依据的的,您因此给对方打欠条,表面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但是并未发生真实的交易。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因此,本案中,如果您有证据证明该欠条的形成并非因为借贷关系产生的,法院是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以此来作出裁判。最后,作为本律师来说,个人认为,本案您不应该依照借贷关系来承担还款义务,因为股票投资并不能一定承诺盈利,且你们之间是委托关系,您与朋友之间并非存在真正意义的借贷关系。因此,建议您收集当时对方委托您管理股票的证据,来证明你们之间实际存在的是股票管理的委托关系。这样来推翻对方基于欠条的主张。您可以主张如果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当然,最终法官如何审查还要看案件整体事实和法官的裁判思路。上述仅为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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