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合伙协议中没有出名的约定,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在达成一致,可以将合伙人除名,因为在《合伙企业法》中有关于出名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如果被除名的合伙人没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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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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