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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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资料后,应当对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步审查;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学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 4、下结论,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单位拒绝签劳动合同,劳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或者支付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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