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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的程序: 1、签订离婚协议; 2、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4、申请三十日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夫妻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有: 1、订立离婚协议。即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依法对前述作书面约定的法律行为; 2、申请离婚登记; 3、审查申请材料; 4、经过离婚冷静期; 5、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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